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增强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计发工资、绩效等薪酬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全院实行工作时间内统一考勤制度。党政、教辅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教学和科研人员暂不实行坐班制,按工作要求和工作量进行考核、考勤。
第四条 各部门要安排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认真做好部门考勤工作,实事求是填报考勤表并按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考勤情况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二章 请 假
第五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诊断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病休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院卫生所审核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休假。连续休病假5天以上者,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审批。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工资以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按上述规定比例折算发给。
3.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即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等均不发放。
4.一年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不计工龄。
5.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它活动者,一经查实,将扣回病假工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准。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事假批准要从紧掌握。凡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者,履行请假手续后上报人事处。
事假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在10天及以内的,工资照发。
(2)事假在10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3.事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即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等均不发放。
4.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申请去港澳台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之日起,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教职工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批准事假不得超过半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港澳台一个月、出国三个月。
第七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期应安排在寒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经批准均按事假对待。
第八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2.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未生育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
第九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假一般为3天。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期间休婚假的,不再补假。
第十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至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照发,奖励津贴等不发放。
第十一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所在部门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教职工工作过错造成的,应相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学校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经批准公派、自费出国及参加进修、培训等,需办理审批手续和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学习期满未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超过一个月均按自动离职论处。
第十四条 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
2.处级干部请假:副处级需向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处级需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后,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3.院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其具体管理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疾病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 旷 工
第十五条 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3)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批假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而休息者;
(5)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6)组织已有明确工作安排,本人不服从分配而不上班者;
(7)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
2.旷工期间工资、绩效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的30%,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的60%,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扣发全年工资和绩效工资;
(2)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者予以解聘;
(3)旷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有关考勤、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