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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0

 

                                                西美院字[ 2015 ]38号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我院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为适应学院事业发展,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拓展人才使用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院办学目标定位相适应的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在结合我院实际,按照规范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特制定西安美术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是指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岗位在学校的一种新型的合同制用工方式。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坚持严格控制数量、实行公开招聘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院依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工作管理和考核,包括合同期满后合同的解除或者续签。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

第四条 首次人事代理原则上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为两年内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1. 各用人单位按照人事处下达的人员编制数,根据本单位岗位需求制定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院人事处。

2. 学院批准后根据岗位需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招聘考核程序,组织公开招聘及考核工作。考核时间由人事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安排确定。

3. 通过招聘、考试、考核等相关程序的拟聘用人员名单,人事处按程序报学院审批,并予以公示。

4. 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期限

代理人员聘期为3年,其中,首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

理人员聘期为3年,其中,首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责任,并进行以下基本管理。

1. 建立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业务档案,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2.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学院现行考核制度对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优秀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进入台账管理(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工资待遇依据,并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3.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代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4. 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有超过3个月的脱产进修、学位攻读、出国留学等继续教育项目。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代理人员可参加提高学历学位等进修学习,费用自理。

5. 对违法、违纪和考核不合格(含基本合格)的代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代理人员合同订立与解除

第八条 合同订立与解除

(一)合同订立

代理人员试用期满,须与学院签订《西安美术学院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二)合同解除

1.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者;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含基本合格);

(3)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者;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者。

2.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含10个工作日);

(3)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院的;

(7)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其待遇随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与学院解除合同:

(1)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3)考取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非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合同解除程序:

(1)按本款1、2、4解除合同的,经学院同意后,院人才交流中心将其二级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2)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院人事处。未能与用人单位和学院协商一致者,不得擅自离岗,违反者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报院人事处,由院人才交流中心将其二级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死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双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到院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者,视为违约,由人才交流中心将其二级档案转回代理机构,并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代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代理人员权利与义务

1.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相关规定,参照院内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2.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由我院按相关规定承担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

3. 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有参加学院的工会、党、团支部组织的学院各项活动的权利。其子女入托等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但不享受住房待遇。

4. 按照学院的岗位需求及人才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代理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6. 代理人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岗位职能工作。

7. 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教学、科研等各类成果按西安美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工作,按照《西安美术学院招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