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院字[ 2015 ]39号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及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院教职工按规定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2. 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正、副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三甲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 因工致残,经过三甲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退休时间和程序
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下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 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由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含单位财产移交),填写《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退休审批表》,带一张小二寸免冠彩色近照到人事处领取《退休人员离岗清单》,在相关部门办理离岗手续。
3. 退休人员应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相关手续,并将《退休人员离岗清单》交人事处后,办理《退休证》。三个月内未结清手续者,从第四个月起扣发退休费,待手续结清后全额发放退休费。
4. 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增加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5. 教职工退休后,组织、人事关系转至离退休管理处。
(三)退休待遇
1. 退休费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文件执行。
2. 除退休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或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延退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龄至63周岁。
(一)延退条件
1. 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
2. 受聘教师二级岗位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工作量饱满,岗位职责考核及业绩考核合格者。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延退程序
申请延退教师,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填写《西安美术学院科教人员延退审批表》,提交院卫生所认定的健康证明,所在系(处)同意,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院党委会审定。
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国家规定免去其相关职务,以便他们延退期间集中精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三)延退待遇
经学校批准延退的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同时执行在职人员各种待遇。
(四)其他事项
延退的教师,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或未完成学院统一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者,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三、返聘
学校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确因教学科研工作岗位需要可以返聘,但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返聘手续并提供健康证明(经院卫生所认定),一年一聘。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一)返聘条件
1. 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3. 专任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无人接替者。
4. 专职科研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返聘的,由其所在课题组与本人协商,实行专项返聘。
5. 其它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未经学院会议同意的岗位,按临聘岗位对待。
(二)返聘程序
1. 返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美术学院科教人员返聘审批表》。
2. 每年6月或12月教务处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前,用人单位将申请返聘教师的《西安美术学院科教人员返聘审批表》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 专职科研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4. 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院党委会审定。
(三)返聘待遇
经学院批准的返聘人员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待遇外,教学人员按课时量计报酬,其中教授90元/节,副教授78元/节,其他正高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000元/月,副高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500元/月。
四、有关事项
1. 教职工退休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研究生处要严格按照退休年龄安排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计划,确保所指导研究生在其退休前完成学业。
2.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规定,学院不再办理提前内退手续。
3.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
4.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美术学院贯彻国家退休制度暂行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1〕78号)同时废止。
5. 上级有新的退休政策时,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6.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退休人员离岗清单》
2.《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退休审批表》
3.《西安美术学院科教人员延退审批表》
4.《西安美术学院科教人员返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