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人字[201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各用人单位原则上每学期末上报下学期临时用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或办公会研究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学院使用临时工分别由院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临时工用工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院人事处职责
(一)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制定院内临时工用工管理办法,审核年度用工计划;
(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
(三)代表学院审核各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备案;
第五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临时工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根据学院审定的年度临时用工计划负责招聘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三)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细则并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六)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 依据;
(七)用工单位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私自用工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造成学院名誉损害的,学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临时工因工作情况及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工单位应积极稳妥的解决存在的争议。可先向院工会申请调解,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章 招收使用
第七条 招收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者年龄的规定(男 60岁以下,女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55岁以下、从事工勤岗位50岁以下),其中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其劳动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疗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
(五)临时工使用须坚持的原则是:优先使用聘余人员、优先返聘使用本院离退人员(返聘年龄男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不超过六十周岁)、优先使用本院家属(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的原则,在上述人员不足时,方可外聘。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招收使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临时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临时用工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 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稳定的用工单位,可试行用工单位与学院签订目标责任书,学院对其临时用工工资总额划拨,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放由院人事处和用工单位依据具体工作性质及内容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陕西省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依法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参照《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对临时工的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因工致伤、致残等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0年4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安美术学院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西美(2001)人字第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