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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代理单位养老保险年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15

关于2016年度代理单位养老保险

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结合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养老保险代缴工作程序,现将2016年度代理单位养老保险基数年度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 年审申报时间:

缴费时间为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25日(其中V3.0外网的基数申报及人员增减需在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逾期系统无法操作)

注意:2016年7月25日前,单位必须完成基数申报,基数补差,及正常缴纳2016年8月份各保险费用,基数年审期间四险缴费按正常时间(即7月15日前缴纳)。

二、年审基数的规定:下限:2845元;上限14224元。

1、基数的确定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的相关通知,确定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1元。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为当年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4224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45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养老基数范围确定为(2845≤X≤14224)。

2、申报补差对象和补差期间:

养老保险从2016年1月起按新基数进行补差。(年审申报对象为2016年1月起缴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