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人发[2008]243号
各市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内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加大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力度,促使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推动陕西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是指陕西省境内(含在陕军队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工作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 省上设立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会)。省博管会负责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及措施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厅。博管办负责具体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事业的政策法规和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各项事务,包括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申报、评估、评优和表彰,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的指标和经费下拨,省重点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计划的实施,陕西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奖励等。
第五条 本省各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各设站单位应确定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设站申请和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时,省博管办受理本省范围内的各设站单位(包括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组织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军队单位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获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取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博管办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 省内各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才,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实验设备的使用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省内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博士和外省优秀博士来陕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来陕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具备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有关进站手续由省博管办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设站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招收博士后。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在报送相关材料时,需注明经费来源。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的所有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在陕各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鼓励各工作站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和选留优秀博士后在陕工作。
第十七条 省政府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进入我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其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涉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在按招收国内博士后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省博管办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宏观指导、检查、协调与管理,督促协调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要鼓励博士参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各流动站推行以项目、课题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形式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可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或与相关单位依据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依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工作人员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依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推展的。
第二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省博管办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博管办负责对各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条 省博管办定期对在站博士后进行评选,从中选出若干名工作业绩显著、科研成果丰富、成果转化给陕西省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出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出站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出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出站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所在流动站组织答辩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考评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考核结果报省博管办备案,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省博管办对博士后出站答辩程序、答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出站留陕工作的博士后,省博管办从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筹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财政拨款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按国家规定管理。
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博管办管理,主要用于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的工资和生活补助、省重点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计划的实施、陕西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和奖励等。
设站单位自筹招收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须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中,应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博士后创新基地
第三十九条 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指陕西地区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特定形式,是发展高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
第四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和促进本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与省内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建设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简历和完善有关服务体系,并定期向省博管办报告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提倡、鼓励、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围绕高新技术发开及其产业化以建设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形式加强同有关企业的合作,并在基金、项目、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组织各流动站主动与企业联系、沟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分工协作,互相支持的合作关系。
第四十二条 凡陕西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科研条件较好、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含非公有、股份制及其它性质的企业)和研究型事业单位,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或博士后开展项目合作的,均可申报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与设站单位合作协议运行。创新基地根据合作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将基地运行和项目落实情况向省博管办做总结报告。
第四十四 条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省博管办负责对全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估。博士后创新基地三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对不能按要求及相关协议有效开展博士后工作,合作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的,省博管办提出定期整改意见,对逾期整改无效果的将取消其博士后创新基地资格。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与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合作,推动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合作双方应以建设博士后创新基地为契机,积极扩大合作领域,延伸合作范围,实现双方的人才、科技共建,促进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如国家有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发的《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9]74号)同时废止。